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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報 科學文摘 18

周法 | 旅行路線與行程單不符,遊客反而賠償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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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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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業傳媒

導 讀

有錢、有閒,再加上好天氣和好風景,出門跟團旅遊的人也就隨之增多。但如果旅行者與旅行社之間產生了矛盾糾紛,那一場旅行下來,可就不那麼愉快了。

案件回顧

戚某和華某、董某等15人組成團體參加旅遊。華某作為團隊的代表與旅遊公司簽訂了一份《境內旅遊合同》。合同內明確指出這次是呼倫貝爾滿州里6日游,旅遊費為7180元。行程單中還清楚地寫著具體景點、遊覽時間等內容。而戚某參加這次旅遊,卻只支付了5700元費用。

兩年後,旅遊公司起訴戚某,要求他支付剩餘的1480元。而戚某提起反訴,他以實際行程、返程班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以及團體中另一團員的旅遊費為5200元為由,要求對方返還500元,並賠償其減少約定旅遊景點、項目的損失共1000元。

那麼問題來了:1、戚某是否要支付全款?2、旅行社是否有違約責任?專家解析1、戚某是否要支付全款?在這個案件中,戚某實際已經參加了旅遊,接受了旅遊服務,所以雙方之間事實上已經形成旅遊合同關係。在團體旅遊,團體成員作為整體具有共同的旅遊權利義務。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團體成員應當按通常情形下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所成立的團體旅遊性質的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2、旅行社是否有違約責任?旅遊公司應該按照約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而且根據《境內旅遊合同》中第十二條第3項規定:「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項目服務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所以旅遊公司擅自變更旅遊景點、行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約定景點、行程是否減少的問題,如果旅遊公司不能拿出沒有減少的證據,則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

一審,法院以《境內旅遊合同》的約定內容為依據,判令戚某仍需支付旅遊款1480元,旅遊公司賠償戚某景點減少的損失650元。但是雙方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二審,雙方經過調解,同意和解。國家旅業小編說

從最終判決結果來看,可以說是誰也沒得到好處,但誰也沒吃虧,戚某在與旅遊公司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應該參照《境內旅遊合同》的內容支付旅遊款;而對於旅行社來說,其本身擅自更改旅遊景點或約定行程,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及相關賠償。無論是旅行社還是旅行者,雙方都應遵守相關法律及具體合同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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